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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我參加農保的規定如何.等等...我把相關的規定節錄於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
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
,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
.○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一)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
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三)自有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
面積合計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
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
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
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有關農地坐落或固定農業設施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
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
鄉(鎮、市、區)範圍內。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應訂有
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
營事業機構租賃者,得不經認證。
本辦法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其所持
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
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取得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
,並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為農會會員至該土地之細部計畫已完成或指
定開發方式已完成開發日止。
前項會員所持用地仍依原來使用,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因繼承或贈與,持續實
際從事農業使用,經依第一項規定及該土地法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並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至該土地之細部計畫已
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已完成開發之日止。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 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
形之一者:
(一)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
所有農地 (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 ,
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一
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
‧○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 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 (包括農、林、漁、牧用地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
產者。
2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
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
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
、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
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倍
以上金額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或不
同一直轄市、縣 (市) 而相毗鄰之鄉 (鎮、市、區) 範圍內。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 ,並依前
條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全戶戶籍謄本。
三 切結書 (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無農業
以外專任職業, (如附件二) 。
四 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
設施證明文件。
五 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
六 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七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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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清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